蚌埠市人大副主任鲍子雨讲话

中国书法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社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法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国各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开拓创新,融合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书法艺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书法院设有对外交流委员会、楷书委员会、行书委员会、隶书委员会、篆书委员会、草书委员会、刻书硬笔委员会、书法行业建设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按照本院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院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本院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对学员、院士进行业务指导。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行,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 、开展创作活动,鼓励学员、院士、院士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高题林体栽,形式极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院,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学员、院士、个人学员、院士和书法工作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本院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学员、院士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院章程保护学员、院士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建立发展同各国书法艺术组织,书法家的友好关系,推动中国书法走向世界,展现中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学员、院士

 

十六  中国书法院实行团体学员、院士和个人学员、院士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院为本院团体学员、院士。全国性产(行)业书院,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院院长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团体学员、院士。

第十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院条件,赞成本院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院学员、院士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学员、院士单位推荐。报本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为本院个人学员、院士,本院个人学员、院士只隶属中国书法院的一个团体学员、院士

第十  团体学员、院士和个人学员、院士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书法院院长团审议通过后,由驻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批准,可成为本个人学员、院士

台湾地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审核,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学员、院士

第二十条  有对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的自由。学员、院士退需由所在本团体学员、院士审核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员、院士报中国书法院审批。团体学员、院士有推选中国书法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学员、院士加入本的权利,有加强学员、院士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学员、院士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费,完成本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书法爱好者,符合一定条件,认可本章程,由本团体学员、院士推荐,履行相关手续,经本审核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学员、院士在本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十二  学员、院士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院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院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院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院籍、开除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院院长团。其职权是: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院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学员、院士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学员、院士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学员、院士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学员、院士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学员、院士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学员、院士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学员、院士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院院长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院长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院长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院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院长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院长团召集。院长团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驻会副院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院长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院设首席书法家、名誉院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院长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院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书法院英文全称是CHINESE CALLIGRAPHY ACADEMY。本院院址设在香港。

第三十三条  中国书法家院院徽选用汉字“书”,经艺术设计呈现为红色艺术字形,辅以黑色繁体中文的中国书法院名称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书法院院长团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院院长团,解释权属中国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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